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010号 原告徐运初(又名罗运初),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孝昌孝昌县畈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文林,男,43岁,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运初与被告夏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原告徐运初于2012年元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运初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徐运初负担。
审 判 长 姚建新
审 判 员 祝 荣
人民陪审员 柳幼虹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育明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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