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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759号

王学登与邵小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学登,邵小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王学登。被执行人邵小娇。申请执行人王学登与被执行人邵小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小娇无财产可执行,亦无银行存款,且下落不明;其丈夫孙岩云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孙垟村康居12幢3号房屋已被本院查封,目前尚无法处置。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邵小娇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学登借款本金人民币11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申请执行人王学登发现被执行人邵小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7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黎明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朱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