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莲行初字第00052号原告赵玉生。委托代理人陈向阳。委托代理人田角成。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延锡铭。委托代理人段威。第三人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生林。委托代理人郭斐。
原告赵玉生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赵玉生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
审判员 宋 宏 凯
审判员 王 艳 玲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左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