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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行初字第00052号

原告赵玉生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生,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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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莲行初字第00052号原告赵玉生。委托代理人陈向阳。委托代理人田角成。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延锡铭。委托代理人段威。第三人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生林。委托代理人郭斐。

原告赵玉生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赵玉生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

审判员 宋 宏 凯

审判员 王 艳 玲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左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