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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民一初字第91号

胡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甲,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胡某甲。被告孙某。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白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有女儿胡某乙,于××××年××月××日生有儿子胡某丙,现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婚姻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虽然双方为家务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 云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纯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