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37号

卢淑媚与温润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淑媚,温润年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37号

原告:卢淑媚,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

委托代理人:罗文辉,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温润年,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诉称:2011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口头承诺尽快还清欠款。后来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偿还欠款。2011年10月23日,被告写下一张欠条,之后一直联系不上被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资料。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户口簿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

被告温润年答辩称:我承认欠原告35000元,愿意与原告调解。该笔借款分三次还给原告,2012年3月30日前还1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还10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还15000元。本案诉讼费338元,由我自愿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2日,被告因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2011年10月23日,被告立下一张欠条,欠条约定,被告于2011年11月前还清借款。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卢淑媚与被告温润年同意,被告温润年欠原告卢淑媚35000元,由被告温润年定于2012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338元,由被告温润年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清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剑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