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00052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戈某某,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6000元。执行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执字第000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董 超
审判员 左 诚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