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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执字00052号

石某某申请执行戈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某某,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00052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戈某某,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6000元。执行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执字第000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董 超

审判员  左 诚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