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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民初字第333号

北海九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海国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20-04-22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海国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海九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海民初字第333号 原告北海九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海市北海大道嘉福商业广场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曹金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庆江,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恒彩,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海国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重庆路桂丰大厦B-7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六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九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国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九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慧翔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邹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