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肥东执字第589-5号
申请执行人:吴志新,男,1946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唐志贵,男,194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邹守凤,女,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唐永忠,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唐永芳,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唐永琦,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唐永春,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肥东民一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与200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唐志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志贵于2001年2月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志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志贵有工程款收入。现已由被执行人邹守凤、唐永忠、唐永芳、唐永琦、唐永春依法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邹守凤、唐永忠、唐永芳、唐永琦、唐永春的继承所得收入674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包正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