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47号原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正阳路77号4楼。法定代表人岳屹,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甲1号大象投资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张连阳,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和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太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以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而原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9日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的规定,本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撤诉事由合法而不再审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原告已预交32元),退还原告32元。
审判员 阳 瑜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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