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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知初字第53号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吴维薇、胡碎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吴维薇,胡碎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知初字第53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维薇,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虎啸南路*****号。

被告:胡碎微,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系平湖市皇姑镇金满盈购物中心业主。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吴维薇、胡碎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宗明

代理

审判员  王黎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江平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