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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民初字第01406号

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与张义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张义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民初字第01406号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营屏寨43号。法定代表人敖皓,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庾万胜,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义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义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判员  尹艳平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屈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