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莲行初字第00059号原告陈向阳。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延锡铭。委托代理人段威。第三人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生林。委托代理人郭斐。
原告陈向阳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陈向阳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 君
审判员 宋宏凯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左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