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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65号

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与毕永生、么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毕永生,么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65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委托代理人黄继祥。被告毕永生。被告么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与被告毕永生、么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孙满宗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崔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