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65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委托代理人黄继祥。被告毕永生。被告么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与被告毕永生、么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孙满宗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崔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