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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中民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龙谷物流有限公司、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龙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吉林龙谷物流有限公司,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龙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中民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朝阳大厦裙房6层6-1号。

法定代表人:姜永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红菊。

被执行人:吉林龙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九站街新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九站街新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白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龙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九站街新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令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龙谷物流有限公司、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龙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0)吉中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所有的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处的吉林市房权证乡镇字第G27-0515**号,建筑面积3055.02平方米的房屋及吉市国用(2007)220202006183号,土地面积5957.52平方米,吉市国用(2006)第220202002521号,土地面积54541.04平方米的土地进行了公开拍卖,由于无竞买人登记,该标的流拍,流拍的总价格为人民币19,589,669.12元(其中房屋及吉市国用(2007)220202006183号,土地面积5957.52平方米的土地流拍价格为5,689,669.12元,吉市国用(2006)第220202002521号,土地面积54541.04平方米的土地流拍价格为13,900,000.00元)。2011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龙谷物流有限公司、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龙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令达成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对流拍的房地产进行自行变卖。经审查,本院同意了其要求。2011年12月13日,联想控股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9,589,669.12元的总价格购得了上述标的,其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两案应得的执行款共计人民币13,230,000.00元,余款人民币6,359,669.12元,依据其他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已支付给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人民币2,800,000.00元;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人民币3,519,669.12元;剩余的人民币40,000.00元返回给了被执行人。2011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的执行,经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吉中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明

审判员 王 壮

审判员 张宝忠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胜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