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曾用名石俊华),无业。委托代理人胡晓龙,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职员。
上诉人石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0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石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强
审 判 员 姜亦君
代理
审判员 朱筱滢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延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