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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终字第00229号

石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曾用名石俊华),无业。委托代理人胡晓龙,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职员。

上诉人石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0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石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强

审 判 员  姜亦君

代理

审判员  朱筱滢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延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