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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倴民初字第231号

刘福平与刘立新、戚静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福平,刘立新,戚静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刘福平,农民。

被告:刘立新,农民。

被告:戚静艳,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刘福平与被告刘立新、戚静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平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文才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恩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