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刘福平,农民。
被告:刘立新,农民。
被告:戚静艳,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刘福平与被告刘立新、戚静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平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文才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恩吉 微信公众号“”
刘福平与刘立新、戚静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刘福平,农民。
被告:刘立新,农民。
被告:戚静艳,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刘福平与被告刘立新、戚静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平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文才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恩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