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执字第00197-3号

申请执行人岳志俊、刘小利与被执行人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0197-3号申请执行人岳志俊,男。申请执行人刘小利,女。被执行人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莲民二终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下的银行存款117000(拾壹万柒仟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亦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