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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767号

王建敏与吴正良、邵小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建敏,吴正良,邵小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敏。被执行人吴正良。被执行人邵小娇。申请执行人王建敏与被执行人吴正良、邵小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正良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渔池新村兴建西路9号房屋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查封,目前尚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邵小娇无财产可执行,且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均下落不明。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吴正良、邵小娇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建敏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损失。如申请执行人王建敏发现被执行人吴正良、邵小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7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黎明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朱 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