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新民初字第4112号原告沈阳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5077878-6)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庞显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艳婷,女,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冯艳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5060元,由原告沈阳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朱晓光
代理
审判员 朱鸿雁
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双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