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71-1号
申请人:张建中
被执行人:李晓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5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磊存款7096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和平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赵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