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执裁字第71-1号

张建中与李晓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中,李晓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71-1号

申请人:张建中

被执行人:李晓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5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磊存款7096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和平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赵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