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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泰兴民初字第1481号

1481黄志刚与唐宇、刘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20-01-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志刚;唐宇;刘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泰兴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黄志刚,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黄德满,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宇,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刘惠兰,女,1965年8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刚诉被告唐宇、刘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刚于2012年元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惠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惠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刚撤回对被告刘惠兰的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孔祥宏

人民陪审员  杨 琴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祝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