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慈民初字第44号原告贾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吕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苏长青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凤祥 来自:
贾某甲与吕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慈民初字第44号原告贾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吕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苏长青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凤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