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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柘慈民初字第44号

贾某甲与吕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甲,吕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慈民初字第44号原告贾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吕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苏长青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凤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