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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24号

湖北梅园活塞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志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梅园活塞有限责任公司,刘志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梅园活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梅川镇公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善,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志红,(曾用名刘志宏),男,1968年8月18出生,汉族,原湖北梅园活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湖北梅园活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红债权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的(2011)黄民二终字11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湖北梅园活塞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并依(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2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志红给付欠款249922.11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费用5048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梅园活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红于2011年12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1)黄民二终字1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周柱德

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蒋明帜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