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112号
原告:汪某,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朱某某,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汪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贤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