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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29号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与鲍玉龙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鲍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29号

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鲍玉龙,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鲍玉龙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柴俊

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