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32号原告张鸿增。被告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振国,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合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鸿增诉被告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赵合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鸿增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鸿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鸿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元,由原告张鸿增负担。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俊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