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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峰民初字第32号

原告张鸿增诉被告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赵合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鸿增,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赵合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32号原告张鸿增。被告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振国,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合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鸿增诉被告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赵合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鸿增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鸿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鸿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元,由原告张鸿增负担。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俊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