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46号

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46号

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邓劲松,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贾良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