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字第1094号
申请执行人:王在义,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李少训,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王在义与被执行人李少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08)龙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世梅
审判员 柳金红
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道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