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578号
原告:骆艳,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张俊,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华,女,汉族,住芜湖市。
被告: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骆艳诉被告张玉华、被告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宣霖
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魏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