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80号
原告:袁某某。
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礼
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奎 来自
袁某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80号
原告:袁某某。
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礼
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