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884号
原告:齐某某,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某厂职工,住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万明红,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翔,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道明
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