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鸠民一初字第01884号

齐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齐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884号

原告:齐某某,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某厂职工,住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万明红,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翔,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道明

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