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066号原告周均良,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冬音,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郑福玲,女,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均安,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海亮,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均良诉被告郑福玲、郑均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均良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均良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均良承担。
审判员 朱保建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晨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