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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066号

原告周均良诉被告郑福玲、郑均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均良,郑福玲,郑均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066号原告周均良,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冬音,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郑福玲,女,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均安,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海亮,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均良诉被告郑福玲、郑均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均良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均良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均良承担。

审判员  朱保建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晨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