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643号罪犯周伟,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出监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3日作出(2006)内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日作出(2008)宜中刑二执字第23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3月2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出监监狱于2011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176分的奖励。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标准考核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伟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 伟
审 判 员 牟世清
代理
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