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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溪执字第34-3号

刘吉银申请执行周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吉银,周志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南溪执字第34-3号申请人刘吉银,男。被执行人周志君,男。关于刘吉银与周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南溪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志君所有的位于大观镇顺河街的门面两间房屋由被执行人周志君保管。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尹梦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