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开商初字第20号原告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二路农信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左玉丰,该联社职员。被告袁发权,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李金云,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袁发权、被告李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袁发权暂时无法找到为由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爱军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永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