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磁民初字第1200号

吕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审判员  韩红强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