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审判员 韩红强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晶晶 搜索“”
吕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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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审判员 韩红强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