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774号罪犯李仕强,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出监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3日作出(2004)雅刑初字第19号刑事���决,以被告人李仕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3年8月29日至2014年8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雅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出监监狱于2011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仕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院认为,罪犯李仕强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仕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二天,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 伟
审 判 员 牟世清
代理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