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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098号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姚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 判 员  穆邦文

审 判 员  张 辉

代理

审判员  任志超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