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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107号

[2012]紫民初字第00107号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危某某,黄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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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紫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危某某,男,1964年9月6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危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危某某于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作毅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