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紫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危某某,男,1964年9月6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危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危某某于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作毅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