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547号原告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晏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郝学义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晓康 来源:
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547号原告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晏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郝学义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晓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