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1号原告深圳市北方美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斌。委托代理人李玉兰,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钟华,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如光,该司员工。
被告何艳霞,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良庆区,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原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北方美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伟 英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谢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