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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9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86)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牛想民,永年县刘营乡后瓜井村二组157号。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十三工程处法定代表人程岩青,该处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想民与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十三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书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陈 瑞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荣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