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52号
原告:武汉英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喻红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超,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自行车车圈厂。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154号。
法定代表人:张谨修,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英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自行车车圈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英德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英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武汉英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玲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