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绍民终字第13号

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与屠再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屠再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屠再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屠小传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铭涛。

上诉人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艳

代理

审判员  丁林阳

代理

审判员  夏 鸿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