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364号原告马玉萍,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西璋,男,193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XX,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被告沈菡,简况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园C座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萍诉被告XX、被告黄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萍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马玉萍承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