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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160号

李和建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和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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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60号罪犯李和建。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了(2009)甬宁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和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12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和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和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和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和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邵芳芳审���员陈作岚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