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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马某某,农民。被告曹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春魁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吕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