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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执字第00010号

赵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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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91年8月10���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渭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己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6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该款已兑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09)咸渭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董 超

审判员  左 诚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