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1797号原告郭艳静。共同委托代理人甘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贺继财,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22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胜一,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静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艳静于2012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艳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梦艺
代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代理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鲍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