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76号
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代表人:崔巍峰,主任。
被告:钟子凯,农民。
被告:刘海洋,农民。
被告:李付晓,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被告钟子凯、刘海洋、李付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禚春东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冯雅琴 来自: